獨家法律漫談/寵物「非物」悖論(莊嘉宏)

今天(8/9)的新聞指出,某動物醫院向日本廠商購買小動物健康高壓氧氣艙,但於操作時發生爆炸,造成某女飼主的西施狗當場死亡。女飼主憤而依民法侵權行為、消保法請求廠商賠償小狗火化費5000元、購買費5萬元及非財產上損害30萬元。

其中,關於非財產上損害30萬元部分,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精神慰撫金)成為值得關注的焦點。該案中承審法院認為,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如果只能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或殯葬費,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的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的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因此對加害人侵害寵物之行為,飼主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賠,也就是慰撫金賠償。法院最後審酌女飼主因小狗死亡,精神上確承受相當的痛苦,因此判決女飼主可以請求2萬元精神慰撫金。

先說結論,筆者認為這簡直是亂來的一個判決。人跟物之間的情緒問題,其實是法哲學的發韌,「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最早出現之處,便是「對物的復仇」,淺顯的例子為,不小心踢到桌腳很痛,有些人會狠狠地踹桌子一下作為「報復」。隨著文明的進步,對人的復仇與對物的復仇,這兩種行為在法律上的容忍性逐漸做出分流,莫名其妙遭人打了,不能打回去(除非是正當防衛),但踢到桌腳很痛而踹回去的,世界各國大概都不會有法律禁止。

也就是說,人跟物,有本質上的不同。在民法體系下,只有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主體,其餘動產及不動產均屬「物」。貓狗當然不是人,因此屬於物,也因為立法者將動物(寵物)定位為「物」,因此在他人對自家養的寵物做出侵害之舉時,這些侵害的行為,都只被視為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的侵害,飼主不能像周星馳一樣因為感情深厚的小強掛了而多要幾個賞錢的,換成飼養多年的貓狗也一樣不行,這是民法侵權行為的基本觀念。

上述的判決中,法院考量寵物與人具有情感上密切關係,如果維持傳統民法侵權行為「動物(寵物)為物」的見解,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的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的情形下,應認「寵物(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首先,判決考量社會通念是一種極高度的危險,例如台灣當前的社會通念是維持死刑,但死刑的存在卻違反了人權公約…。其次,現行法明確地把人(權利主體)以外的東西稱為物(權利客體),動物(寵物)並非妾身未明,上開判決中,法院透過法律解釋之名,行司法造法之實,已經牴觸憲法的根本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司法權不能僭越、取代立法權。

從法律解釋學上來看,法律概念有其外延與內涵,動「物」或寵「物」,既然在語言學上都可以包含在「物」之下,要如何把它從「物」這個概念的外延中排除?需要綿密嚴謹的論證,而不是考量社會通念、或在愛護動物的心情作祟之下,自創名詞(獨立生命體)加以取代。法官不是立法委員啊。

並且從對極思考的角度來說,人的對極是非人、物的對極是非物,如果想證立介於人與物之間得獨立生命體的存在,也只能從非人或非物這兩個概念中去尋找,也就是說,法官認為的「介於人與物之間得獨立生命體」其實是存在於「非人」又「非物」之中,這是在說甚麼…。

這個判決也將造成價值紊亂,簡單的說,假設女飼主花了1萬元買狗(注意,本文並不鼓勵買賣寵物,此處僅為舉例),法院最後判決飼主可以請求2萬元的精神賠償,要怎麼證明中間的價差1萬元的合理性?買越貴可以請求越多嗎?身價數十萬的稀有犬種慘遭變故,按照偉大的「社會通念」,飼主精神遭受打擊的程度應該會比花1萬元買到的狗來得沉重吧?如何證明買名犬跟認養的飼主,他們所承受的精神打擊不一樣(或者相同)?有沒有發現這個判決怎麼說都不對,其實是自找麻煩…。

而且這個判決,與其說是呼籲大家保護動物、尊重生命,但實際上卻造成在動物(寵物)之間的新的差別待遇,骨子裡其實是對生命極端不尊重的。關於寵物與動物的分別大家已經吵不完了,寵物的生命比動物高級嗎?肯定對寵物有深厚情感,對寵物以外的動物就沒有深厚情感,這樣對嗎?寵物當中,對貓狗有深厚感情,對蜥蜴、雞鴨魚呢?

事實上,將動物豢養成為寵物,本質上便是對生命的一種不尊重。實在不需要在這種不尊重生命的大環境之下,虛情假意的企圖喚醒眾人尊重生命了。

至於「獨立生命體」這個既非法律學也非生物學的新名詞也令人莞爾。舉例來說,筆者的摩托車叫「帕奇拉(台語追女孩的意思)」,從17歲我爹買給我之後騎到現在43歲,整整26年的歲月都捨不得換,機油一定用最好的,平常也細心照料,筆者騎著它南征北討、追女友(現在的老婆)、賺到人生中第一桶金…我與它的故事還在延續中,我也相信這個老傢伙還能跟我跑完最後一趟環島之旅啊…

「帕奇拉,你一定做得到、堅持下去啊夥計」…有沒有發現筆者的口吻越來越把愛車當成「介於人與物之間得獨立生命體」了…漫畫海賊王中燒毀黃金梅立號的橋段哭倒了多少漫迷…即便允許司法造法,承審法官也應該在判決中先定義甚麼是「獨立生命體」吧。此例一開,必將沒完沒了,因為大家瞬間都開始跟家裡的舊家電、舊家具產生濃厚感情了…。

判決不能這樣搞啊,物就是物,動物是物,寵物是物。本來無一物,你又何必惹塵埃呢?

(本文授權獨家報導、乖乖網同步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