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龜君看到騎車載狗,狗卻跟路邊的大黃狗互吠並衝下車撕咬,失控打成一團,也導致車主摔車的新聞。跑來問阿宏,機車腳踏板可以載狗嗎?
「當然不可以啊,狗算貨物,要綁在後座固定好,即便放狗籠裡也要綁好才行」阿宏回答道。
「滿街都這樣載耶?」
「是啊,那是大家違法但不自知,貪圖方便咩」
「可是網路上很多說可以放腳踏板的文章?」
痾….好吧。具體條文在這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8 條: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具封閉式貨箱之電動三輪重型機車不得超過二百公斤,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貨箱以外。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網路上一堆都只用重量或貨物的長寬高去解釋這條條文的,但那根本就文盲…阿宏說道。
你看條文喔,有這麼一句,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
座位後部起,有沒有,「座位後部」,來念一遍~
所以啊,座位前部(也就是腳踏板),不能放~~~
阿宏接著說,這個第88條也不能用舉輕明重的解釋方法去詮釋,舉輕明重簡單說就是「法律沒有規定不能放,就是可以放」,但在這邊不能這樣解釋,因為這樣的解釋方法,會造成根本難以立法的後果。
比如說,那我放車頭上行不行?現在很多啊,手機架很多,路上外送員也看過多放一的小包外送箱在車頭的,舉輕明重的解釋方法衍伸下去,
「沒規定車頭不能放,所以可以放…
沒規定車鼻不能放,所以可以放…」
如果用舉輕明重的解釋方法,憑台灣人獨有的欣賞小聰明的民族性格,那很快就會亂了套。
因此第88條不能用舉輕明重的解釋方法,也就是說,條文沒規定的地方,就是不能放!!
來~座位後部起,跟著念一遍~
所以機車腳踏板不可以載狗,也不可以讓小孩子站在上面,通通不行~~~~
阿宏對著龜君再三囑咐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