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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3日表示,電子煙戒菸效能尚未獲得證實,使用的加熱菸液若混有尼古丁,恐違反偽禁藥規定,最重可判10年。
食安處說,董氏基金會統計,民眾檢舉電子煙的案件數,從100年39件至106年增加到4775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電子煙聯合取締小組的統計也發現,截至105年年底,電子煙檢驗件數3062件,尼古丁檢出率77.4%,移送法務部檢察司偵查電子煙件數達384件。
食安處指電子煙使用的加熱菸液或彈,如含尼古丁成分,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涉違反藥事法有關偽禁藥規定,違反者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食安處還指出,若宣稱電子煙產品可戒菸或降低菸癮等醫療效能,則涉違反藥事法規定,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即使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因外形類似菸品,也已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可處製造或輸入業者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
食安處呼籲,電子煙與國內正式核准許可的含尼古丁戒菸藥物相較,不管是品質與安全都未經證實,且是否具有戒菸效能也未有充分證據證實,現行藥事法對於販售不法電子煙的罰則相當重,籲請進口商、販售業者等不要輕易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