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法律漫談/高虹安貪汙案完整評析(莊嘉宏)

隨著判決做出後,對這件事的熱議程度也逐漸消散,這幾天阿宏還是有反覆思考本案,因此另外整合成本文,算是比較整全的思考歷程,歡迎舊雨新知多多指教、分享。

近日台灣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在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遭台北地方法院判處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復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高虹安的市長職務即刻停職,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消息一出全島譁然,諸如判太重、政治操作等陰謀論甚囂塵上,坊間甚至開始討論此案對2026年地方大選的影響。高虹安則對外表示即刻起退出民眾黨,針對一審判決則表示「我絕對會提出上訴」;高虹安並稱法官的宣判,和十多年來累積過無數個助理費案判決的主流穩定見解,有非常大的差異、前所未見云云。高虹安進一步說,她敬告想利用政治惡意操作,來攻擊市府運作的人「你們不會得逞」,市府團隊會依循穩健步伐賣力向前,不容許有任何狀況傷害到新竹市民。

筆者對於高虹安的反應除了詫異,還是詫異。先來看看高虹安的犯罪行為,她被起訴浮報立法院公費助理之酬金及加班費,被法院認為罪證明確,因此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予以定罪。

按照台灣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也就是說,高虹安觸犯的法律,本來就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直白地說,那些認為高虹安被判太重的說法,在白紙黑字的條文面前,便站不住腳。筆者甚至認為,法官下手已經算輕了。

這幾天也有不少論點認為,高虹安才貪污「區區46萬元」就判7年4個月,是量刑上的失衡。這種見解筆者認為似是而非。簡單的說,如果真的因為「只」貪污46萬元法院便輕判,無異於對這些貪官污吏宣告,大家日後可以按照貪污的金額多寡來定罪。影響所及,可能會直接導致政府癱瘓,變成全體公務員有樣學樣,少拿一點就沒事(頂多輕罪),大小官吏恐怕會一起加入貪墨的行列。

進一步論,貪污治罪條例中確實有按照金額多寡而定刑的條文,規定在第12條:「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條文中是以5萬元作為界分的標準,因此反而可以說,高虹安在立法委員任期內,如果真心覺得46萬不是太大的貪污金額,她大可推動修法提高減刑的金額標準。她在貪墨當時是具有修法權限的民意代表,如果她當時都不願意推動修法改善這個不合適的法律,便沒道理在事後以「金額輕微」作為法律上的答辯。

當然,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等等,可以做為法官在量刑時盡量從輕的依據,貪污治罪條例裡甚至規定繳回不法金額並自首認罪的話,可以減刑甚至免刑(第8、9條),但看起來這些條文高虹安應該都沒使用。從她事後對外的說明,可以想見在審判中,她既沒有認罪,更沒有認錯!她更可能洋洋灑灑的以這是立法院行之多年的習慣,或者其他民意代表也有類似犯行卻遭輕判等作為答辯。試問:法官要拿甚麼理由去輕判?不顧法條「七年以上」的規定,閉著眼睛亂寫嗎?

仔細看前述台北地院的新聞稿中有一段「考量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沒有前科、各自涉案情節(高虹安最重、黃惠玟次之,陳奐宇及王郁文較輕)以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本案之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上開判決結論欄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可以佐證筆者前述的推論應該沒錯。法官根本沒把她的犯後態度考量進去(或者是考量了因此判7年4個月)。直白地說,高虹安絲毫不認錯,法官即便有心維護也缺乏輕判的著力點。至於她列舉的其他民意代表的相類似案件,有心人不妨去調檔案出來看看,那些人是不是都認罪並繳回金額了…。

另外高虹安主張這是立法院多年來的習慣,筆者認為這種答辯根本就在挑戰法官的忍耐極限。也讓人直接想起二戰後紐倫堡審判時,不乏納粹答辯自己是遵照政府的法令、長官的命令因此屠殺猶太人。這是法律哲學上有名的案例,並促成戰後自然法的復興運動。筆者在此不贅述,但簡單的說,你應該本於對正義的堅持,而拒絕服從錯誤的法律,如果明知那法律是有問題的,那你服從法律便等同犯罪。

與之相較,要求自己的助理高報薪資跟加班費,不管你拿去當作辦公室零用金,甚至拿去救災捐款,都是一種明知故犯的犯罪!!何況高虹安是台大優秀學生、也曾年薪千萬,她對於這件事是錯的,會比一般人更有能力知道才對!明知故犯又死不認錯,筆者認為這是她被判7年4個月的主要原因。

台灣當前的輿論對本案偏向不求甚解,甚至道聽塗說地說認定是政治介入司法,實際翻閱法條或法院新聞稿,會發現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台灣的政治人物需要百姓重新以高度的道德標準加以檢視,這種功夫必須從選民做起,只要百姓繼續維持人云亦云的壞習慣,台灣人引以為傲的民主,也只是讓那些反應機靈、嘴上功夫了得的政客,繼續騙吃騙喝而已。